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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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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办法(试行) Empty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办法(试行)

帖子 由 佟尧哥 周四 三月 17, 2016 4:39 pm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相关规定,遵照《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细则》、《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及撰写的有关规定》和《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及论文质量进行审查。

第三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符合自身的学科背景及所从事的研究重点或方向。

第四条 指导教师可以结合本学科或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行使否决权。

指导教师行使否决权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本学年的毕业答辩环节。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工作,原则上应当自专业课学习时起进行。学位申请人应当填写开题报告并递交指导教师审核。

学院负责在每年的十一月中旬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开题答辩由指导教师主持,答辩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

开题答辩采取多数决制,不合格的开题报告应当退回修改,并在一个月以内完成。指导教师负责审核修改后的开题报告,并就是否符合开题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修改之后的开题报告仍未通过的,或者没有按时递交的,不得进入本学年的毕业答辩环节。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改题。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改题的,学位申请人应当填写书面报告,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一个月以内,补交经指导教师审核的开题报告。

第六条 指导教师可以提前组织小型的开题答辩,并制定相应的答辩规则。不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开题答辩,在学院组织的开题答辩前十日内临时递交开题报告的,指导教师可以行使否决权。学院不接受未经指导教师同意的开题报告。

学位申请人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开题答辩,但拒绝接受指导教师的修改意见,迳行递交开题报告的,学院不予接受。

第七条 指导教师可以就论文的撰写方式和程序等问题,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细则,学位申请人应当遵照实行。

学位申请人应当撰写论文大纲,经指导教师审核后,可以撰写学位论文的初稿。

学位申请人不经指导教师指导或审核,在学院规定的学位论文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十五日内临时递交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 指导教师可以提前组织小型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并制定相应的答辩规则。不参加指导教师的预答辩,迳行递交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九条 学院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具体办法遵照《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或者需要重大修改的,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论文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后交学院进行补答辩。

补答辩仍未通过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递交的学位论文被指导教师否决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议一次。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随机抽取三名有指导资格的教师进行匿名书面评议。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当回避。

学位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指导教师应当向学院递交书面意见。复议教师应当在五日内出具书面评议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递交答辩的结论。复议结论应当通知学位申请人,评议意见由学院存档备案。

复议教师的工作计入学院任务工作量,随机抽取应当结合平均原则,保证指导教师间的复议工作能够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论文的质量承担指导责任。复议教师对其复议结论承担复议责任。

盲审未通过的,学院应当扣减指导教师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

学位论文经上海市抽检不合格的,学院在扣减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的基础上,应当扣减指导教师的年末奖金。情节严重并影响学院学位授权的,学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指导教师的指导资格。

复议教师同意递交答辩,但经上海市抽检不合格的,学院应当扣减复议教师的年末奖金。指导教师出具不同意递交答辩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免除其指导责任。

上述扣减的比例,应当由学院职工大会表决决定或修改。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佟尧哥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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